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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gōngzhòng)号
村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不(bù)超过三层
通过验收可(kě)申请不动产登记
开展闲置(xiánzhì)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zháijīdì)和自建住房管理
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rénmínzhèngfǔ)印发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hé)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hé)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tōngzhī)
豫政〔2025〕12号(hào)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rénmínzhèngfǔ),济源示范区(shìfànqū)、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农村(nóngcūn)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qǐng)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14日(rì)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cūnmín)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zǒng)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nóngcūn)(nóngcūn)宅基地(zháijīdì)(以下简称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zǔzhīfǎ)》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běnshěng)行政区域内宅基地(zháijīdì)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jíqí)附属设施(shèshī)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具有(jùyǒu)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村民自(zì)建住房,是指由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在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zhùzhái)房屋。
第四条 农业(nóngyè)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h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yòngdì)查处等制度,完善(wánshàn)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村民自建住房利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guīhuà)和村庄规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宅基地用地需求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手续,办理农村房(fáng)地一体(yītǐ)宅基地(zháijīdì)确权登记(dēngjì),定期公布地质灾害隐患点;指导乡镇政府编制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mǎnzú)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提出村民自建房风貌引导方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bùmén)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duì)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péixùn)和管理;参与(cānyù)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jiànzhùcáiliào)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jiàncáishìchǎng)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第五条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cūnzhuāng)规划,负责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shěnpī)、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zérèn)。
农村集体经济(jítǐjīngjì)组织依法代表农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日常管理和监督(jiāndū)。
第六条 宅基地(zháijīdì)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应当适应(shìyìng)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mínjū)和乡村风貌。
第七条(dìqītiáo)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可分类按需(xū)编制(biānzhì)实用性村庄规划或“通则式”村庄规划;对暂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可在所属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设置“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专章作为乡村地区规划管理的依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但近期(jìnqī)暂未明确(míngquè)城镇化任务的村庄,可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并与城镇整体布局协调一致(xiétiáoyízhì)的前提下,在总体规划中明确范围,编制村庄规划。
第八条 乡镇政府(xiāngzhènzhèngfǔ)应当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shēngtài)保护和历史文化(wénhuà)传承等因素编制村庄规划(guīhuà)。引导村民参与(cānyù)村庄规划编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规划成果应当在(zài)村内显著位置公示。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建设方应当采取安全有效工程处置措施。
第九条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各地应当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chéngzhèn)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píngfāngmǐ)的平原(píngyuán)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bùdé)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shānqū)、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村庄规划中应当明确村民自建住房标准,原则上以不超过(chāoguò)三层的(de)低层(dīcéng)住宅为主;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应当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zhīyī)的(de),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一)本户无(wú)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zǐnǚ)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jūzhù),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三)因自然灾害、政府规划、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调整,原宅基地(zháijīdì)被损毁或占用(zhànyòng),又无其他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de)其他情形。
各地可以结合(jiéhé)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分户申请(shēnqǐng)宅基地的条件,加强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suǒzài)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民申请时应当提供(tígōng)下列材料:
(一(yī))《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二)《农村(nóngcūn)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sān))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农村(nóngcūn)集体经济组织收到村民(cūnmín)(cūnmín)宅基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dàhuì)或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审查(shěnchá)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拟用地面积和拟建住房面积、层数、结构(jiégòu),讨论通过(tōngguò)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讨论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公示期内村民有异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形成意见。村民申请公示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民申请、会议记录(huìyìjìlù)等材料(cáiliào)提交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收到村民申请到提交乡镇政府审核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应当明确专门(zhuānmén)内设机构负责宅基地(zháijīdì)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实行“一个(yígè)窗口”受理申请,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乡镇政府(xiāngzhènzhèngfǔ)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内设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和材料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tiáojiàn),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cūnjí)审核公示;拟用地是否符合乡镇级国土(guótǔ)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cūnzhuāng)(cūnzhuāng)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地质要求;拟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jiāotōng)等管理的,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kòngxián)宅基地和存量村庄建设(jiànshè)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相关内设机构出具审核意见(yìjiàn),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guīhuà)许可)审批表》,提交乡镇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根据内设机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符合条件审批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pīzhǔn)书》和(hé)《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自(zì)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zǔzhī)提交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申请村民,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到发放(fāfàng)《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涉及办理(bànlǐ)农用地转用审批(shěnpī)手续的,农用地转用审批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乡镇政府(xiāngzhènzhèngfǔ)应当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liúcún)。
第十五条 宅基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pīzhǔn):
(一)申请人不具备本农村集体经济(jítǐjīngjì)组织成员身份的;
(二)不符合(fúhé)“一户一宅”要求的;
(三)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但未签订原有宅基地退出(tuìchū)协议的;
(四)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de);
(五)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符合已依法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fáng)、提供安置房任一情形(qíngxíng)的;
(六)不符合分户(fēnhù)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七)选址不符合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guīhuà)(guīhuà)、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的;
(八)依法不予(bùyǔ)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应当深入挖掘当地(dāngdì)传统民居风貌特点(tèdiǎn)和(hé)传统建筑文化内涵,尊重当地传统习俗和地域文化,保护和延续传统街巷肌理、建筑布局及风貌,提出风貌设计引导方案和管控要求,塑造富有本地(běndì)特色的乡村风貌。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功能现代、结构(jiégòu)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村民自(zì)建住房建设。加快农村水电气路信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村民自建住房建设品质(pǐnzhì)。鼓励村民自建住房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引导发展装配式(zhuāngpèishì)建筑。
第十八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yīngdāng)以县域为(wèi)单元,因地制宜推广各类新型建造方式,结合村庄规划分区域编制具有地域特色、乡土特点的(de)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免费供村民选用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为乡村建设培育(péiyù)、输送实用型人才,推荐规划、设计、建筑工程等专业人员为村民自(zì)建住房提供服务(fúwù)、参与乡村建设。
第二十条 村民应当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zhìliàng)安全承诺书等资料(zīliào),乡镇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shěnhé),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kāigōng)。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有满足施工(shīgōng)需要的图纸;
(二)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信息是否完整(wánzhěng),是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三)施工人员(shīgōngrényuán)信息是否真实,乡村(xiāngcūn)建设工匠是否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四)质量安全承诺书是否为村民本人签字等(děng)。
乡镇政府审核合格后制作、发放村民(cūnmín)自建(jiàn)住房施工信息公示牌,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到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zháijīdì),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查验的,不得开工。
建设村民自建住房,应当(yīngdāng)在施工现场(shīgōngxiànchǎng)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施工信息公示牌。
第二十一条 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抗震设防等有关质量安全标准要求。村民自建住房可(kě)选用政府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也可委托具备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huò)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zhùcè)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túzhǐ)。鼓励乡镇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为(wèi)村民自建住房绘制符合设计规范的图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yīngdāng)会同乡镇政府组织乡村建设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péixùn),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各地应当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录,培育小型化、专业化、规范化的(de)乡村建设服务(fúwù)团队。
建设村民自(zì)建住房(zhùfáng)应当选择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gōngjiàng)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承接村民自建住房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zhìliàng)员、安全员(ānquányuán)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鼓励建房村民(cūnmín)购买雇主责任险、施工方购买村民自建住房建设安全生产(shēngchǎn)责任险。
第二十三条 在建房过程(guòchéng)中,建房村民和施工方应当选用(xuǎnyòng)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jiànzhùcáiliào)、建筑构(配)件(jiàn)和设备。施工单位或乡村建设工匠(gōngjiàng)应当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或乡村建设工匠应当劝阻、拒绝。
第二十四条 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自建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jiǎnchá),形成(xíngchéng)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zhǔtǐ)提供有关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jiǎnchá);
(三)发现有影响(yǐngxiǎng)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yīngdāng)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huò)阻碍。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chéngxiāngjiànsh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应当(yīngdāng)向(xiàng)乡镇政府申请竣工(jùngōng)验收(yànshōu)。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施工负责人等相关方,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biǎo)》。
村民(cūnmín)自建住房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guīhuà)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以及(yǐjí)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六条 村民利用(lìyòng)原有的宅基地进行(jìnxíng)住宅翻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shuí)拥有谁负责、谁使用(shǐyòng)谁负责”的要求(yāoqi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hé)使用人的房屋安全主体责任。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将村民住房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chǎngsuǒ)的,应当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符合所在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村民建设三层(不含)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应当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uǎnlǐtiáolì)》等法律、法规,并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监管范围(fànwéi)。
第二十八条 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kāizhǎn)闲置住宅(zhùzhái)盘活利用(lìyòng)工作。允许村民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鼓励各地创新闲置住宅利用模式。村民住宅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yīfǎ)订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规划(guīhuà)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de)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民按照规划另址建房的,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间(shíjiān)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不允许城镇居民到(dào)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zhàndì)建房。
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cūnmín)依法(yīfǎ)自愿有偿退出(tuìchū)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第三十条 建立省市(shì)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zháijīdì)和(hé)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jiàn)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gōngzuò)职责,加强对农村宅基地(zháijīdì)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导。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将相关(xiāngguān)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乡镇政府应当落实巡查、报告和监督管理(jiāndūguǎnlǐ)责任。乡镇综合行政(xíngzhèng)执法(zhífǎ)机构负责巡查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gōngzhèng)文明执法。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cūnmín)委员会、村民小组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依法依规加强宅基地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建立(jiànlì)宅基地和(hé)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jíshífāxiàn)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房村民和(hé)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zhìliàng)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乡镇政府及其有关行政(xíngzhèng)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hé)村民自建住房(zhùfáng)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在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lànyòngzhíquán)、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yóu)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职不力、推托不办(bùbàn)、拖延迟办等行为,村民可以向乡镇政府反映,经调查属实的(de)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dìbāzhāng)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由街道办事处管辖(guǎnxiá)的村庄,其宅基地和村民自建(jiàn)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zhíxíng)。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nóngcūn)宅基地和(hé)村民自建(jiàn)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同时废止。国家对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有规定的,从(cóng)其规定。
1.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cūnmín)自建住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chéngnuòshū)
3. 农村(nóngcūn)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xǔkězhèng)
5. 农村宅基地(zháijīdì)批准书
6.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验收(yànshōu)意见表
7. 村民自建住房施工信息(xìnxī)公示牌
(点击“阅读原文(yuánwén)”查看附件)
人去楼空(rénqùlóukōng),宅院荒芜。随着大量农村(nóngcūn)人口涌入城市,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日益突出。
农业农村部抽样调查(chōuyàngdiàochá),2019年全国农村宅基地闲置率为18.1%。该数据是媒体援引(yuányǐn)最多的公开数据之一。
怎样有效利用(lìyòng)农村闲置宅基地(zháijīdì)?许昌市鄢陵县张桥镇和寨村做了探索。
鄢陵县张桥镇和寨(zhài)村闲置宅基地改造为菜园。
该村24处空宅荒院,被改造成了大小(dàxiǎo)广场、村内游园、老年活动中心、村史馆、果园(guǒyuán)、菜园等。
该村(gāicūn)党委书记裴美莲说,他们按照抽签的方式,由(yóu)群众来认领小菜园。
这样一来,有效破解了(le)环境卫生死角问题(wèntí),还解决了群众日常生活用菜需求。
和寨村的做法,为闲置宅基地利用提供了(le)一个参考的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tǔdìguǎnlǐfǎ)》明确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zǔzhī)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焦作市修武县大南坡村的居民(jūmín)住宅改造为民宿。
《管理办法》指出,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yìyuàn)的前提下(xià),积极稳妥开展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允许村民合法(héfǎ)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
同时,鼓励各地创新闲置住宅利用(lìyòng)模式。村民(cūnmín)住宅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买房(mǎifáng)
进城务工农民在城市里购房落户,要以放弃宅基地使用权为前提吗(ma)?
河南(hénán)发布
《管理办法》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tuìchū)宅基地,不得以(yǐ)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de)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民按照(ànzhào)规划另址建房的,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间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退出的宅基地优先(yōuxiān)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新密市曲梁(qūliáng)镇大樊庄村村景。
对于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和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jiànfáng),《管理办法》明确说(shuō)“不”。
业内专家指出,城镇居民、退休干部(tuìxiūgànbù)都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jítǐjīngjì)组织成员身份,在取得宅基地方面没有法律依据。
郑州大学管理学院院长助理、教授牛文涛说,农村宅基地制度的(de)变革和优化,是农民群体财产权益实现和福利水平改善的重要基础(jīchǔ)。
农村(nóngcūn)宅基地是(shì)农民群体生存(shēngcún)的基础保障,也是农村“三块地”中最为特殊的一块。上面提到的两个“不允许”,既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也是保护农民的根本权益。
自建房可(kě)申请不动产登记
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有些地方的农村住宅,盖到了四层甚至五层(wǔcéng),看着很是(shì)气派。
同时,由于建设的(de)不规范,个别地方还出现了农民自建房(zìjiànfáng)倒塌的事故。
《管理办法》对宅基地面积和住房建设(jiànshè)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鄢陵县张桥镇和寨村闲置宅基地空房改为织布(zhībù)坊。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各地应当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shíjì)情况制定(zhìdìng)标准。
村庄(cūnzhuāng)规划中应当明确村民自(zì)建住房标准,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
确需建设(jiànshè)三层以上住房的,应当征得村集体经济(jítǐjīngjì)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在房屋安全方面,《管理办法》规定,村民建设三层(不含)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zhùfáng)应当选择具备资质(zīzhì)的施工单位。
村民自建住房(zhùfáng)完工后,应当(yīngdāng)向乡镇政府申请(shēnqǐng)竣工验收。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bùdòngchǎn)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按照(ànzhào)“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房屋(fángwū)安全主体责任。严禁违规变动(biàndòng)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
根据规定(guīdìng),将村民住房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确保房屋具备(jùbèi)安全使用(shǐyòng)条件,符合所在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来源:大河网(dàhéwǎng) 记者 刘瑞朝
责编:王晓颖(wángxiǎoyǐng) 审核:娄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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